债权人催讨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不是挡箭牌!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进行约定,殊不知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近日监利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借款纠纷案件。
2015年6月,被告谢某、尹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次日,银行依约向被告谢某放款820000元。被告谢某按期还款至2018年3月后再未还款,下欠借款本金425197.87元及利息。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9年7月将谢某、尹某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在向尹某送达诉讼材料时,尹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表示其早在2016年12月就与谢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谢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某、尹某之间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谢某、尹某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谢某、尹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谢某承担,但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且被告尹某本人也是该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某、尹某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谢某、尹某在规定日期内支付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罚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见。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及债务问题处理的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内部约定,此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