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男子又要还钱又被判刑!-银河网站

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男子又要还钱又被判刑!

作者: 周姚桃    发布时间:2020-10-21  访问次数:440

面对法院的判决,明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终他等来的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2018年8月16日,松滋法院对刘某与张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军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79948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随后向松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滋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向张某军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张某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同年3月12日松滋法院决定对张某军罚款9万元,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被告人张某军仍然拒不执行。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军名下有二处房产(其中一处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另一处房屋和其妻孙某清共同所有,位于四川省仁寿县),三辆汽车(宝马牌汽车一辆,雅阁牌汽车一辆,捷达牌汽车一辆);张某军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自2019年1月至6月,张某军使用其朋友张某的一张银行卡共计支出82438元,均可认定其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被告人张某军归案后,其家属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已偿还被害人刘某3673065元。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军主动将宝马车交给被害人抵付债务20万元,现已办理过户手续。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其执行义务,依法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被告人张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那么,究竟哪些行为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主要表现为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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