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起诉时选择管辖法院也有讲究!-银河网站

以案说法:起诉时选择管辖法院也有讲究!

发布时间:2021-07-26  访问次数:630

在审判实务中,根据案件的特别情形适用的管辖条款也大不一样。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通过认真审查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至天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称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万余元,上述款项由原告通过银行取款给付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提供给被告,每笔款项被告均在原告的记账本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系合伙关系。两人从2018年11月合伙承包防水工程,所谓的微信往来是发生合伙期间对合伙资金的处理,不存在借贷关系。同时这些资金发生往来期间,原告一直租住于天门市从事防水工程。被告亦系天门市人,一直在天门市居住。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凭个人手书、被告签字确认的现金日记账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以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双方现已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的资金往来发生在合伙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借支的198000元究竟是个人借款还是合伙资金的处理,需经进一步审理查明,从而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合同履行地。但该案不论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协议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

鉴于此,被告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具有明确管辖权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故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该裁定,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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