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纠纷一波三折 法官细致调解终解纷争
原告张三(化名)和被告李四(化名)为供需双方,双方约定张三所生产产品按照李四订单定做后提供给李四,由李四销售后与张三结账给付货款。协议达成后,张三一直按照李四要求向其提供产品,李四在2014年1月未按照约定向张三支付货款,至2021年1月尚有18000余元货款未付,张三遂诉至江陵法院,希望要回货款。
办案法官接到案卷后,对卷内诉讼材料进行认真梳理,确定该案属于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李四下落不明多次寻找无果,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遂转为公告送达。公告一经在李四居住地公布,其电话突然而至。在听到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后,提出希望可以自行与张三沟通,解决争议,但通过沟通后,仍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四将沟通情况反馈给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决定拟定开庭时间,对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虽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对货款金额仍存在异议。原告张三提出,供销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拖欠的18000余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货款不付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及其律师在答辩时提出,在向张三出具欠条后曾通过银行给付了5000元货款,原告提供的产品并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存在被退货返款的现象,且原告也未履行协议附随义务,所以被告不能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且欠条出具的时间为2014年1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该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当即表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法庭允许,原告补充证据,决定休庭。
开庭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原告将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已全部补齐,双方就案件争议再次进行调解,扣除已认定的被告归还的5000元,在还款金额上,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和解,被告李四自愿给付原告14000余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后,当事人双方了结该案债务,该案至此撤案结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