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监利两团伙被判刑
当前,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现实世界的每个角落和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绝大多数人日常衣、食、住、行等基础活动都离不开智能网络、智能手机和智能应用等。但是,新技术伴随发展也带来了各类新的安全风险,目前新型个人信息泄漏、网络违法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信息安全。近日,监利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刑事案件。
群发200余万条赌博网站信息 肖某等5人获刑
2019年10月下旬,肖某经人介绍,与“张总”(身份不明)联系赌博网站群发业务,同时邀约曹某、周某参与。同期另一被告人甘某也通过网络与“张总”结识,受到对方许诺的高额薪酬诱惑,甘某又邀约朱某共同按指派帮助运送电话卡,与他人合作从事赌博网站短信群发业务。
10月24日、25日,肖某、曹某、周某3人受“张总”指示,共同在监利某宾馆内架设网络短信群发平台,利用“张总”等人提供的车辆、电脑、电话卡等工具作案,通过电脑软件向全国手机用户群发赌博网站链接短信。随后,肖某等人按照发送的短信数量获取赌博平台支付的报酬,再按不等价格向“张总”转账支付提成。甘某、朱某则负责统计短信数量、发放和回收作案用的电话卡。几天时间里,肖某、曹某、周某共向全国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链接短信200余万条,共获利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等5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曹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2020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曹某、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甘某、朱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被告人肖某等用于犯罪所用的电脑设备、电话卡等物品,由监利公安局上缴国库;追缴肖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三万五千二百元并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节选)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提供手机号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 肖某甲等7人获刑
2020年4月,肖某甲、郭某、张某、黄某、颜某、董某经肖某乙介绍,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多卡宝、智能号、手机卡等设备,采取将手机卡插入多卡宝、智能号后将卡号发送上家(身份不详)的方式,帮助上家利用提供的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肖某、郭某等七人从中获利25500元。案发后张某、黄某、董某、肖某乙4人自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甲等7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银河网站的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黄某、董某、肖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甲、郭某、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黄某、董某、肖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节选)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银河网站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群发钓鱼网站、虚构中奖信息链接等手段实施诈骗等非法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人由于缺乏防骗意识,经不住诱惑,最终上当受骗后悔莫及。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提高甄别能力,切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