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妥善调解涉企纠纷 案结事了实现双赢-银河网站

洪湖法院:妥善调解涉企纠纷 案结事了实现双赢

发布时间:2021-07-19  访问次数:310

近日,洪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挽回了双方合作机会,为企业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陈某某与湖北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委托加工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产品质量、交货时间等均做了相应约定。陈某某后按照三份协议内容完成了相应的加工任务,但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向陈某某支付加工费32万余元后,一直未履行剩余8万余元加工费的给付义务。陈某某诉至洪湖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完成余款的支付。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陈某某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万余元、产品质量损失5万元及未现场安装损失10万元,合计23万余元。理由是陈某某2020年5月才开始履行交货义务,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此外,陈某某已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通知其到场返修整改后拒不到场,且无理由拒不履行现场安装义务,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只能自行返修整改,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安装,共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

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陈某某逾期交货和未到场施工,主要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该设备有限公司虽然提出陈某某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没有找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且产品已实际投入使用。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问题,而该设备有限公司另行聘请工人完成加工工作,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和损失,陈某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没有因该案产生很深的矛盾,以后在业务上还能进一步加强合作,达成和解更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承办法官确定了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谅解。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某加工费4万元,陈某某和该设备有限公司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洪湖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充分考量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将审判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