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疫情期间车辆脱保发生事故谁担责?-银河网站

以案说法:疫情期间车辆脱保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 刘佳    发布时间:2021-01-19  访问次数:450

近日,石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被告张某车辆交强险在疫情期间到期,交强险到期后不久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认为根据保监会的文件自己的交强险自动延期一个月,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已经到期,对脱保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

2020年4月3日,张某驾车与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为由拒赔,王某某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其交强险到期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该时间仍在疫情防控期内,其未续保是受疫情影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保险期应当顺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延长期限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20年3月4日,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辆保险期限给予延长,但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分,即湖北省地区各车险经营公司,仅对疫情期间防控结束前(即从2020年1月23日至省政府公告的取消车辆禁行之日之前)保单未到期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单做保期延长处理;对于疫情期间保单到期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单,未及时续保发生赔案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仅在续保后的新签保单上做保期延长处理。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年3月25日零时起,湖北省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被告张某所驾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终止。交强险到期时,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尚未发布公告取消湖北全省范围内的车辆禁行,属于疫情期间到期的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仅在完成续保后在新签保单上作保期延长,不适用在原保单上做保期延长的情形。张某车辆交强险续保后的保险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4月3日,其车辆属于疫情期间交强险保单到期未及时续保的交强险脱保车辆。此外,法院还查明,在此案事故发生前即2020年3月12日,石首范围内已解除交通管制。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过期而客观上已具备为车辆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该车辆或及时续保。根据以上理由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原告近8万元。该案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广大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续保,切莫存在侥幸或疏忽大意的心态,对于相关政策要认真查看,仔细核对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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