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单方承担抚养费后欲反悔?法院这样判-银河网站

协议单方承担抚养费后欲反悔?法院这样判

作者: 李梦    发布时间:2020-10-16  访问次数:357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会约定一方主动承担或者放弃孩子的抚养费,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因种种原因对其签署离婚协议中的承担或放弃孩子抚养费的决定予以后悔。那么,是否可以因反悔进而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

2009年,胡某男与胡某女在监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小孩,后因感情不和,自愿于2019年2月前往监利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小孩均由胡某男抚养监护,胡某女不承担抚养费。一年后,胡某男认为自己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无力承担两原告的抚养费用,于是便以两个小孩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监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负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达不成协议,诉讼至人民法院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而该案两原告的父母在离婚时已对两原告的抚养权、抚养费、监护权及婚后财产归属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来履行。

该案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共同财产归胡某男所有,还约定了两原告的抚养人和监护人均为其父胡某男,其母胡某女不承担两原告的抚养费。该协议生效至今仅一年有余,且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抚养能力不足或出现经济状况恶化,致使抚养两原告存在困难的事实和依据,亦未提交抚养人胡某男的职业及收入状况的证明。故对两原告之诉求,监利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果独自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状况或外在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其确实无力支撑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时,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但在该案中,男方不能证明其存在抚养能力不足或出现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仍应按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履行约定的义务。


文章出处: 监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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