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酒疯的代价!一男子酒后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 杨岭 发布时间:2020-12-11 访问次数:454
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被告人刘某某喝醉酒后寻衅滋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酗酒后无故滋事,先是将路边经营的一家烧烤架踢翻,行至另一路段时,又无故殴打在另一家烧烤店买烧烤的顾客宋某,咬伤宋某的朋友杨某2,殴打劝架的杨某1。被害人宋某、杨某1、杨某2予以还击,被告人刘某某把烧烤店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将罐子放在杨某2的汽车后备箱内,导致小车门把手以及车尾部油漆、车灯等损坏,随后又用啤酒瓶将烧烤店玻璃门砸坏,将杨某1手扎伤。经鉴定,杨某1、杨某2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两家烧烤店及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832元。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酗酒后逞强斗狠随意伤害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喝酒要适度,切莫耍酒疯,借着酒劲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酒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