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姐夫替家属签赔偿协议,这笔钱该由谁出?-银河网站

以案说法:姐夫替家属签赔偿协议,这笔钱该由谁出?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次数:322

案情简介

2018年,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钱某某、李某1、李某2作为受害人家属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4481元。

2018年5月8日,荆州中院审理该起刑事案件过程中,李某某家属与钱某某三人就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黄某某作为李某某姐夫,向钱某某三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钱某某、李某1、李某2与我们家属已达成赔偿五十万元的调解协议,我们已支付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余款贰拾万元由我于2018年腊月二十之前支付给钱某某,本人保证付款日期只会提前,不会推迟。欠款人:黄某某”。当天,李某某家属向钱某某三人支付了赔偿款30万元。后钱某某三人向荆州中院书面出具谅解承诺书并撤回对李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到了农历腊月二十,钱某某三人却未收到剩余的20万元赔偿款。其后,钱某某三人多次向黄某某催讨余款,但黄某某声称,欠条是钱某某三人与李某某家属达成的协议,应由家属共同承担,不应由其一人承担,而李某某家属现在没有能力拿出这笔钱,所以暂时无法支付余款。因黄某某未按期支付余款,钱某某三人将黄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李某某的成年家属与受害人家属钱某某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该行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主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可合法有效。故被告黄某某应依约履行给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钱某某、李某1、李某2赔偿款20万元。

黄某某不服判决,向荆州中院提起上诉,经案件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黄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前向钱某某三人支付赔偿金5万元,于2021年1月1日前向钱某某三人支付赔偿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被告黄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欠条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实际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同时,黄某某认可涉案欠条由其亲自书写出具,对欠条内容也没有异议,且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非系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该欠条合法有效,故黄某某应依约履行给付责任。


文章出处: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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